国开教〔2016〕8号
关于印发《国家开放大学市场营销专业学士学位授予
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分部,各相关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北京工商大学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以及国家开放大学和北京工商大学关于本科(专科起点)市场营销专业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协议,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制定了《国家开放大学市场营销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与国家开放大学联系。
附件: 国家开放大学市场营销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此页无正文)
国家开放大学
2016年4月5日
国家开放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6年4月5日印发 |
附件:
国家开放大学市场营销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北京工商大学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以及国家开放大学和北京工商大学关于本科(专起点)市场营销专业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协议的有关条款,结合两校的实际情况,国家开放大学与北京工商大学经过充分协商,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学位授予对象
国家开放大学本科(专科起点)市场营销专业应届毕业生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修养。
2.修完国家开放大学本科(专科起点)市场营销专业教学计划(专业规则)规定的教学内容,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获得毕业资格,并且其学位课程(《营销管理》、《消费者行为学》、《市场调查》)成绩分别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其他课程成绩分别达到60分以上(含 60 分),免修、免考课程视同成绩达标。
3.独立完成毕业论文写作并通过答辩,成绩良(含良)以上。
4.通过下列任何一种考试,且达到相关要求:
⑴北京地区学员通过北京市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
⑵京外学员通过北京工商大学成人教育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
⑶参加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并达到北京工商大学要求的425分成绩。
第四条 不授予学士学位情形
1.在读期间受过两次以上(含两次)警告或一次以上(含一次)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2.学位外语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者。
3.课程成绩未达到本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要求者。
4.毕业论文答辩成绩未达到本细则第三条第三款要求者。
5.考试作弊者。
6.未通过毕业审核者。
7.未缴纳相关费用者。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国家开放大学、北京工商大学双方共同制定论文评审和答辩标准,并监督、指导各地毕业论文答辩工作。国家开放大学负责组织学生选题,安排指导老师,并依据北京工商大学对学生毕业论文的审查意见组织毕业论文的答辩和成绩评定工作。
2.国家开放大学负责审核、汇总学生成绩及思想政治表现,向北京工商大学择优推荐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者,提供申请者名单、课程成绩报告单、北京市成人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合格证书(或学位英语成绩合格凭证)、毕业论文成绩及其他有关书面材料。
3.北京工商大学可根据情况随机抽取申报学位学生论文的10%进行复审,并根据复审结果对国家开放大学提出工作建议,对于复审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资格。
4.北京工商大学每年进行两次学位审核工作(暂定每年5月和11月)。北京工商大学应在收到国家开放大学提供的学士学位申报材料后两个月内完成学位审核和证书签章工作,并通知国家开放大学。
第六条 学位及证书
1.北京工商大学同意授予符合《北京工商大学与国家开放大学关于本科(专科起点)市场营销专业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协议》规定的国家开放大学本科(专科起点)市场营销专业毕业生管理学学士学位。
2.经北京工商大学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管理学学士学位者,由北京工商大学颁发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学生学位资格审核为一次性审核,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3.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如有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证书,只能由北京工商大学开具相应证明。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开放大学本科(专科起点)市场营销专业2013年春(含)以后注册入学的学生。本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如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成人本科学位授予条例有变化或工作程序调整,北京工商大学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对本实施细则有关内容进行修订。